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近日,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财政部以及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中央财政将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通知》明确,2016至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根据《通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对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对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按照奖补标准,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越大,获得的奖补资金越多,奖补门槛也将不断提高。如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的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量)为30000辆,奖补标准为9000万元,每增加2500辆,增加奖补资金75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2亿元。到2020年,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量)将增加到70000辆,奖补标准为12600万元,每增加6000辆,增加奖补资金11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2亿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应专门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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